四川省公安去年八月誣陷香港記者和新疆當局去年九月先傷人後誣陷記者涉嫌煽動群眾鬧事,事件發生至今已近五個月,香港記者協會除為此發出強烈譴責聲明和發起遊行及聯署行動外,亦曾遊說個別立法會議員、人大和政協在適當場合代香港記者追問事件進展和探究如何能令香港記者在內地採訪時更為安全方便。
當中,有個別人大代表指出,新疆事件的「誤會」,源於記者的身分不夠明顯,若能向到內地採訪的記者派發印有清晰「記者」字樣的臂章或罩衣,讓記者穿戴,便可免卻誤會,而記者的安全亦得到保障。
本人當時已表明此法不可行,希望該人大代表不要作出有關建議。眾所周知,在尊重記者採訪自由和戰亂地區,記者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會穿上有記者識認的罩衫或臂章,但在內地,有關做法只會暴露記者身分,讓官員更易阻撓或打擊記者的採訪活動,結果是適得其反。
可是,本人最近聽聞個別中方官員對此方法亦頗為贊同,若真的推行,只會進一步鞏固內地政府要求記者「先申請、後採訪」的制度,不利推動「無障礙採訪」。
毋須作出申請便可到內地採訪的「無障礙採訪」,其實不是什麼創舉,在改革開放後至一九八九年底前,香港記者均可自由到內地採訪,只是遇上全國性會議(例如每年簡稱兩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政治人民協商會議)或涉及國家領導人的活動,才須要向香港和澳門事務辦公室及全國記者協會申請。在國家進一步改革開放和香港回歸祖國逾十二的今天,香港記者仍須申請採訪證才可回內地採訪日形不合理。
可惜,中央政府不肯放鬆對言論自由和採訪自由的管制,強推到內地採訪前要先行申請證件的制度,雖說發證機構遇上重大突發新聞時會靈活處理,但何謂靈活?地方官員是否知悉?知悉後會否詐作不知而不遵行?這些問題不解決,官員便可隨時變身唐三藏,唸起緊箍咒,把記者或阻或綁或罰。
故此,最簡單直接的方法還是取消現時到內地採訪要預先申請的規定,而且這還可以培養官員公開信息的文化,讓政情在陽光中進行。
當然,我們的游說和業界的怒吼也起了正面作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去年九月下旬訪問四川省時,便曾就四川公安的不當做法當面追問副省長魏宏,對方答稱,成都只是四川一個城市,成都之下還有十幾個區,是當地派出所收到懷疑藏毒的通知而作出搜查,他亦是事件發生後才知悉情況,並重申四川省歡迎香港媒體採訪。
魏宏的回覆雖是老調重彈,但議員提問本身已表達了港人的強烈關注,有關官員不可能沒有感受到壓力。
官員感受壓力亦可以從事後對事件有不同版本傳出來得知,例如其中一說是指記者聽錯公安的指控,說四川公安因有地方口音,說的是「藏獨」,記者聽錯是「藏毒」;這種說法固然令人失笑,亦與四川省副省長各立法會議員的交代不同,明顯是搪塞之詞。至於新疆方面,則聲稱已當場預警會施放催淚彈,要求記者離開,但記者沒有聽從,若這說法成立,為什麼當初有人指不知道被毆三人是記者?當被問及為何當局不索閱設於道路兩旁或交通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時,有官員回應指,烏魯木齊未設有閉路電視。不過,內地一些較次級的城市均已設立閉路電視,作為邊防重鎮的新疆首府竟然未有設立?這確是教人難以置信。
不同層級的官員可以說出不負責任的講話,是因為他們知道政府不會公開調查結果,於是大家搪塞了事,反正問的問了、答的答了,算是雙方都已「交差」,這種文化不改,只會助長官員敷衍了事之風。
解決問題之道,只有中央政府切實推行陽光政策;亦只有這樣,記者才可履行中央聲稱傳媒應盡的輿論監督責任。
麥燕庭
201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