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當局在公眾諮詢後一年多提出《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當中主要擴大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監察權力,但未有回應新聞業界長久以來要求加強保護新聞資料的訴求,香港記者協會(下稱記協)對此表示遺憾,促請立法會審議修訂條例時,加入容讓新聞資料享有類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條款,以保障新聞消息來源不被隨意監察,窒礙新聞界獲取秘密消息的渠道,令市民知情權進一步受損。
專員查閱資訊須確保新聞材料不外洩
-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實行已近十年,其監察工作只靠政府委任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負責,其有效性一直受民間團體質疑。翻查過去五年(2009至13年)的專員年報可見,小組法官批出的截聽申請及續期截聽申請的比例,除2009年為百分之八十三之外,其餘四年的批准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九。究竟如此高的批准比率是基於法官過於寬鬆的處理抑或執法機關嚴厲限制自身的權力,外界無從得知,即使監察專員亦只能按執法機構提出的書面申請和報告作依據,未能親自查閱原材料。
- 為此,記協歡迎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獲賦權聆聽執法人員的竊聽通話內容,認為第53(1)(a)條的修訂及相關技術修訂正確及積極,以便肩負「守門人」角色的專員,不再單靠閱讀執法人員的書面報告,能親自聆聽通話內容,以第一手真實資料審視所有透過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取得屬於新聞材料的個案,查明相關執法人員的截聽行動是否必須以及有否違規,可對執法人員起阻嚇作用,防止濫權,從而提高市民對條例的信心。
- 不過,監察專員一旦獲賦權查看原始內容,意味監察專員亦可直接檢視須受保護的新聞資料,甚至是秘密消息來源,為此,記協強調,監察專員行使此權力時,必須確保有關內容只作審視執法人員的行為是否適當,不能將之向不相關的人士披露。有關保障,須在條文上訂明。
新聞資料仍受濫權截聽威脅
- 此外,政府修訂草案並無回應業界要求新聞材料須受明確保障的訴求,令人遺憾。
- 根據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當中雖訂明執法部門向小組法官申請誓章時,需評估行動是否有可能取得屬於新聞材料內容的資料。《條例》的實務守則亦列明,「凡在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中已經取得或相當可能會取得可能屬新聞材料內容的資料,亦須向專員呈報有關個案」。不過,當執法人員發現截聽到新聞材料時,該等材料已外洩,況且,呈報不等於執法人員會停止截取或放棄使用有關資料,故此現有保障並不足夠。
- 事實上,前專員胡國興在首份年報(2006年)已提及,「條例本身對新聞材料的著墨較諸於法律專業保密權有所不及」,記協堅持,條例須仿傚保護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條文,增設「新聞專業保密權」,令記者的正常採訪工作,明確受到法例條文所保障。
- 記協翻查過去八份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年報,發現由2006年8月條例生效後,直至2013年12月,共有七宗執法人員竊聽期間截聽到新聞材料的個案。當中部分個案,反映了執法或司法人員對判斷新聞材料的敏感度不足。
- 記協在2013年7月提交政府當局的意見書中,已經詳列截至2011年底為止的四宗涉嫌違例個案[1],顯示執法人員在明知正在截聽新聞資料或可能會取得新聞材料時,未有按守則即時向小組法官匯報,繼續截聽;另外亦有個別例子顯示,法官在執法機關提出截聽授權申請時,已獲知會可能取得新聞材料,但小組法官卻認為毋須施加額外條件,授權截聽。
- 而在2012年年報提及的三宗個案,執法機關聲稱在獲知截聽到新聞材料時已暫停竊聽,並按程序上報,而小組法官亦取消相關截聽授權。不過,專員在年報第5.17段補充,礙於專員沒有聆聽截取成果的權力,除執法機關上報的通話外,「是否尚有其他可能包含新聞材料的通訊」被截聽。負責監察的專員尚且未能一窺全豹,市民或新聞界更加無力監察執法機關是否濫權。
- 再者,上述個案在顯示,無論截聽個案是否適時被叫停,消息來源與記者的秘密對話均已外洩,被截聽者的權利已然受損,而記者須保護消息來源的責任亦受到無聲無息的侵擾,影響公眾對新聞界披露隱密消息的信心。一旦消息來源有所遲疑,不敢向記者透露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新聞界監察社會不公義或權貴進行不當行為的能力,將大大被削弱,令公眾知情權受損。
- 記協必須強調,保護消息來源是捍衛新聞自由的重要防線,與消息來源的對話應盡量免被執法人員截聽,本會促請政府當局一如對法律專業保密權一樣,在條例明文規定,新聞材料享有保密權,規定執法機構申請授權時,必須在誓章述明取得可能含有新聞材料保密權的可能性的評估,若日後出現可能影響評估的變化,執法機關須向小組法官提交報告,以便小組法官決定應否取消有關截聽授權,又或繼續截聽時需否施加任何額外條件。至於在未更改授權前已截聽到的新聞材料,亦不能使用,並予以銷毀,以保障記者與消息來源的通話不會被洩露。
保障新聞材料政策應一致
- 現行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2至88款訂明,搜檢新聞材料時須遵循一系列特定程序,顯示新聞材料具有敏感性,須予保護以落實《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然而,現行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及修訂條例草案均無回應業界訴求,令新聞自由備受威脅,亦令涉及新聞材料的保障程度在本港法例上出現差異,有違政策一致性的原則。
- 隨著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09年發出第34號「一般意見」,為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表達自由訂定詳細指引後,不少民主國家已採取措施,撤消對新聞自由的不合理和間接限制,記協期望,立法會議員促請聲稱尊重新聞自由的香港政府順應民主國家潮流,在現行的修訂草案中加入新聞資料同享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