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接獲三名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學生於五月二十三日發出的投訴函,指《東周刊》第八十九期第 34 至 38 頁一篇題為「大專同學揭怪行,飛鵝山色魔起底」的報道,混淆視聽及在未經她們同意下,偷拍並刊登其資料。
本會口頭向投訴人了解進一步情況後,於九月九日致函東周刊總編輯查詢,獲該周刊迅速於九月十四日作覆。
就偷拍的指控,《東周刊》回覆指,記者採訪期間,同行的攝影記者拿出相機拍攝,對方並無異議。三名投訴人則堅稱,該名懷疑是記者的人向她們查問時,不見附近有其他人,遑論提出異議。
照片所見,三名投訴人不像是在接受採訪,而是在圍內聊天談笑和看報告,其中一人更是背對鏡頭,顯然她們未有察覺被攝入鏡頭。本會希望指出,是次情況與在街上拍攝一些市民生活照片不盡相同,因為當市民走在街上,他自知是暴露在公眾眼前,記者可在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不經對方同意而拍下新聞照片;但現時有爭議的圖片,既非在公眾地方拍攝,而是在校內;而且若對方有接受採訪,徵求對方同意拍照,亦是自然而合理之舉,本會難以明白,有關記者為何不在事前或事後通知被訪者被拍攝一事。
本會認為,若記者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通知對方拍攝一事,可免被指違反本會專業守則第五條的嫌疑,即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
就混淆視聽的指控,投訴人堅稱,沒有對案中被告作出任何評論,報道中指她們對被告的「罪行感驚訝,認為令學校蒙羞」是子虛烏有的引述。《東周刊》回覆指,文章相當內容是根據投訴人所述而寫,但基於公司規定,不能向本會提供有關的採訪記錄。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本會難以就此指控判斷誰是誰非,但《東周刊》承認,投訴人被訪問期間,曾問及「你係唔係記者」,而記者當時回答「係」。由這段對話可見,記者採訪時,並沒有主動表露身份,而是在被訪者有懷疑而追問時才承認,本會認為,這並非一種正直手法。本會認為,採訪是光明正大的事情,除非是在以調查報道方式追訪一些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的議題,否則在採訪開始時即表露身份是公平而可取的方法。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二零零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