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接獲市民來函,投訴香港電台於2021年11月15一篇有關一宗虛擬貨幣法庭案件的報道(〈「泰達幣」交易綁架案兩男被控押至明年1月再訊〉),認為有關報道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負責該報道的記者有違專業操守。
投訴人指出,有關報道載列涉案被告全名,惟翻查了幾則有關這宗案件的報道均僅以「這名男子」來提及被告,而未有報道全名。投訴人認為有關報道及涉事記者以此手法去吸引更多讀者,並針對或歧視涉案人有違記者專業操守。此外,投訴人質疑有關報道公開法庭上公佈的所有資料之必要性,認為此舉影響到涉案人的家人,並因此遭受騷擾。投訴人又聲稱自己有親身到場聽審,指控有關報道與其所聽到的內容有所出入,質疑該報道的真確性,惟未有具體指出有出入的內容為何。
香港電台回覆指,有關報道按一貫法庭新聞的處理,報道包括列載於案件控罪書上、屬公開資料的被告名字。根據律政司的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及準確的報道,此處理手法亦見諸其他傳媒。香港電台感謝市民關注,承諾會繼續按《香港電台約章》下的公共目的和使命,緊守崗位,履行公共廣播服務的責任,竭盡所能確保內容準確、不偏不倚和平衡,以符合公認的新聞專業客觀標準。
本委員會同意香港電台的回覆合理,認為有關審訊屬於公開法庭(open court),被告姓名亦刊於法庭日誌,屬於公開資料 ,傳媒機構有權決定是否報道相關資料。事實上,亦有其他傳媒報道被告全名,惟投訴人只針對香港電台的報道,本委員會認為理據不足以證明香港電台的報道手法不妥。此外 投訴人聲稱報道內容失實,惟未有指出失實部份及「事實」為何。欠缺事實基礎下,本委員會認為無法就此作出討論。據此,本委員會認為有關投訴並不成立。
本委員會建議,公眾有可能因這篇報道而認定被告涉案,如將來被告被判無罪,卻沒有報道提及,則可能為被告、或同名同姓的市民帶來負面影響。卻沒有報道提及,則可能為被告、或同名同姓的市民帶來負面影響。香港電台香港電台應作出跟進報道,如該案件有最終判決,亦應作出報道讓公眾知悉被告人的應作出跟進報道,如該案件有最終判決,亦應作出報道,讓公眾知悉被告人的判決結判決結果,果,以免對被告以免對被告造成不公造成不公。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