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東周刊》失實報道的裁決

本會在2015年6月18日接獲鄭先生的來信,投訴《東周刊》2015年4月1日出版的605期內的一篇「非常情侶領養怪行 直擊義工救狗記」,一文「作出失實報道」。

該文指鄭先生「向兩名中六女生露械手淫,被裁定三項有違公德行為罪」。但鄭先生表示,法官「判處本人與案無關」。

本會去信《東周刊》查詢,該刊於7月13日回覆,承認經再查證後,法庭當時僅裁定鄭先生三項有違公德行為罪表證成立。該刊在2015年7月15日出版的第620期,刊出更正啟事。

委員會認為,有關罪行的指控嚴重,必須準確無誤,才應刊出;而「表證成立」,與「被裁定三項有違公德行為罪」,有實質及重大的分別。

委員會裁定投訴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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