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傳媒工會、組織及機構就《公開資料法》諮詢提交意見書 要求盡快立法並成立有獨立執行權力的資訊專員公署

多個傳媒工會、組織及機構,今日(3月5日)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公開資料》諮詢文件,提交意見書(意見書),提出多項建議和回應。傳媒工會及組織均認爲,政府應盡快訂立一套全面的《公開資料法》,並建議成立一個由專業人士領導和有獨立執行權力的資訊專員公署。

法改會轄下的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於去年12月推出《公開資料》諮詢文件,邀請公眾提出意見,儘管公眾要求延長諮詢期,但法改會仍然維持三個月的諮詢期,諮詢期並於今日屆滿。意見書批評,諮詢文件將現行的公開資料制度形容為「有效」和「符合成本效益」,但觀乎投訴的數字連續4年錄得新高,可見上述對公開資料制度的形容實為誤導。

過去曾有記者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花數百天向公共機構索取關乎公眾利益的資料,甚至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均不得要領。公職人員無視申訴專員命令的情況亦時有發生。小組委員會卻正提出一項很大程度反映現行《公開資料》制度的立法建議。

傳媒工會、組織建議成立一個由專業人士領導,有獨立執行權力和清晰權責的資訊專員公署(Information Commission),負責監察各公共機構實施法例的情況。公署應由一個獨立和有充分代表性的機構監督。

意見書其他內容重點如下:

  1. 關於新制度應涵蓋的機構,意見書建議除了申訴專員條例適用的86個機構外,還應在初階段(或盡快)涵蓋民政事務局擬定的諮詢和法定機構名單及《防止賄賂條例》涵蓋的公共機構等。
  2. 反對諮詢文件建議公共機構有權不處理估計工時達到訂明上限(例如15小時)的申請。15小時上限這個規定不單過低而且隨意,還會鼓勵公共機構濫用。
  3. 反對諮詢文件提議收取基本申請費用,因現有的《公開資料守則》沒有是項規定。意見書原則上同意對需要動用繁複公共資源和人手處理的索取資料要求收費。
  4. 不同意引入「絕對豁免」條款,因此舉將會不必要地限制一些基於公眾利益作出的合理申請。
  5. 反對把確證證明書制度引入香港,容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在司法機構覆核披露資料之前的階段發出確證證明書,以凌駕法庭的決定。如有需要,政府應循適當程序尋求法庭裁決。
  6. 同意申請取閱歷史檔案應該免費。
  7. 法例應訂明回應索取資料要求的時限。法例應説明,政府有責任在沒有合理延遲的情況下,及時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簽署及遞交意見書的傳媒工會、組織及機構名單:

  1. 香港記者協會
  2.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3. 獨立評論人協會
  4. 國際記者聯會
  5.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
  6.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
  7. 香港外國記者會
  8. 眾新聞
  9. Hong Kong Free Press
  10. 香港獨立媒體
  11. 本土新聞
  12. 立場新聞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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