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最近在裁判法院進行的聆訊中,檢控官曾以保護身為警察的證人為由,要求法庭頒下匿名或言論禁止令(anonymity / gag orders)。我們對有關措施表示極度關注,因為這些申請如果獲得批准,將會禁制新聞界公布警察證人的身份及其編號,限制了新聞界對刑事訴訟的全面報道。
根據過往的案例,法庭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6條頒下匿名或禁言令,通常是要保障性罪行受害人。但是,檢控官最近提出的申請,根本與性罪行受害者的案件無關。
我們相信,這些匿名或言論禁止令的申請觸及《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新聞自由的基礎,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保障的公平及公開聆訊的權利。檢控官要求禁止在裁判法院的訴訟程序中公布警察證人的姓名及編號是前所未有的,我們認為,此事值得所有重視新聞自由、司法制度公開、問責和透明的香港市民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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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