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今日公布《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規定港澳記者到內地採訪,需領取港澳記者採訪證,並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本會認為,相對內地在奧運期間曾給予港澳記者的採訪自由,新規定在採訪自由而言是有所倒退,並且對港澳記者不公平。
內地於2006年底放寬限制,公布《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訂明港澳台及外國記者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在大陸採訪毋須再向有關部門申請,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即可。
新規定抵消了奧運期間開放採訪自由的進步,反而走回頭路要求港澳記者領取港澳記者採訪証,申領程序更會阻礙港澳記者採訪內地重大突發性新聞,本會對此表示遺憾。
本會促請當局盡快修訂《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取消對港澳記者到內地採訪須領取港澳記者採訪証之規定,延續奧運期間放寬予港澳記者的採訪方便,不應在開放採訪自由上作出倒退之舉。
香港記者協會
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