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十日旺角發生警隊羞辱、襲擊大批新聞工作者的事件後,來自建制勢力的議員及組織,不但未有為新聞傳媒發聲,反而以懷疑有「假記者」及記者專業訓練不足為由,群起要求政府推行記者認證制度。記協及攝記協對此深表遺憾,並反對官方設立任何篩選記者的制度。我等懇請各方垂注,新聞自由乃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呈現,獲基本法保障,自由的空間一旦失去,對香港的影響將極其深遠。
我們注意到,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最近發表聲明,質疑部分記者是否曾接受專業訓練,更指稱有身穿黃背心的記者組成「黃衣牆」阻擋警方,以及有人在做出違法行為後,穿上黃背心、掛上記者證逃遁。該會因此要求政府參考外國,落實記者認證制度。
由於聲明中不但曲解「記者」的身份及公眾的採訪權利,更對新聞工作者作出無理指控,本會認為有必要作出嚴正澄清。首先,類似的「假記者」指控在坊間流傳多時,但警方一直未能提出充足證據,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再次借此醜化記者,對新聞業界並不公平。
該會又懷疑部分記者未經專業訓練,故要求政府設立機制進行審查及發出記者證,意味日後只有官方認可的人士,才能獲得採訪權。但此舉等同強行剝奪公眾的採訪自由,完全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事實上,採訪及新聞自由,均受《基本法》第 27 條、《基本法》第 39 條訂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2)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採訪」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公民權利,並非一種特定資格。換言之,不論記者的身份是學生、義工或是受僱於傳媒機構,均有權採訪。
一旦引入任何類似的官方篩選機制,將極易被濫用成截查、驅逐記者的工具,而且官方認證的條件可以隨意改動,拒絕配合官方做法或未獲官方接納的記者,在進行採訪時,將面臨極大威脅和風險。
我們必須指出,要判斷一個人是否記者,首要考慮是其在現場是否進行採訪工作,而非單憑他們身上的證件、衣着或裝備。過去一年,即使記者身穿記者背心、佩戴記者證進行採訪,大批前線警務人員仍然違反《警察通例》,不但未有配合傳媒採訪,甚至無理截查、驅趕、襲擊。明顯地,日後即使要求記者額外佩戴官方認證物件,警方仍可以各式理由質疑該等認證物件的真偽,從而阻礙採訪。
因此,執法人員分辨記者的重點,應該是有關人士在現場的行為,而不是強加所謂的「官方認證」。正如執法人員身穿戎裝、手執武器,卻可能做出違紀違法的行為,難道這種行徑仍可因其擁有官方認可的身份,繼續被稱為專業嗎?
香港記者協會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