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香港記者協會閱報獲悉,警方曾於本月一日就一封針對《太陽報》06年刊登的專欄文章的電郵投訴派員到東方報業集團索取作者資料和審批文章機制,本會對警方有關行動,極表關注,憂慮警方的過敏行動會對表達自由造成負面影響。
根據《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任何人均享有表達自由,除非有關言論危害國家及公眾安全,當局才可按法例作出必要及適度的限制,有關條文並已在香港人權法第十六條中落實。而針對公約制訂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闡明,只有當相關言論蓄意引發,並極有可能直接及立即引發有關暴力,才可受到懲罰。但警方處理的文章早於一年多前刊登,期間一直沒有引發暴力,顯然該文章不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所訂定的限制情況,超越有關原則的限制,可被視為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
本會無意討論有關文章是否合理或內容是否偏頗,這可由公眾作出評論,但警方就專欄文章作出調查,難免對相關作者形成心理負擔,甚至影響其他專欄作者未敢放言高論。
尤其令人不安的,是警方要求報社提供專欄作者的個人資料,這形同要求新聞工作者提供秘密消息來源,有破壞作者與報社之間互信的可能,以致影響報社日後聘任專欄作者的難度。
本會期望 閣下訓示警隊以極端謹慎的態度處理涉及表達自由的問題,以免香港的表達自由空間蒙上陰影。此致
香港警務處長鄧竟成先生
香港記者協會
20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