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獲悉,至少六家香港電子傳媒在西藏首府拉薩採訪的記者今天被當局要求離開自治區,本會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這已違背了去年一月起實施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採訪辦法》,是不可接受的。
根據當局公布的有關辦法,港澳記者只須徵得採訪單位和人士同意,便可進行採訪,故此,香港記者因應事態發展到西藏採訪是合法的,亦是落實市民知情權的應有態度和做法。
另外,根據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採訪服務指南》訂明,「港澳記者採訪突發公共事件時,…,如遇險情,可向現場安全或救援人員求助。」可見,當局不單止不應禁止記者採訪,更應向在場採訪記者提供協助,讓他們在安全的情況下完成採訪工作。
本會憂慮,西藏當局要求記者離開自治區,只會予人掩蓋事實的感覺,不利國家的開放形象。而按人權法專家對言論自由的理解,在有衝突發生的地方,更應讓新聞工作者在現場採訪,以監察執法人員是否有違反人權的情況出現,故此,讓記者在現場採訪是保障人權的一種做法。
本會呼籲當局重新考慮,容許記者到當地繼續採訪,若此,既有助大家了解事件真象,亦有利國家建設開放及和諧社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