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李克強訪港期間侵擾新聞自由例證

警方於李克強訪港期間侵擾新聞自由例證

 

  1. 採訪區設置不合理
  2. A)無理設立記者區,限制記者人身自由

    不少記者區並非設於警戒線內,亦即有關區域並非受管制區域,事實上,不少市民可以在該等區域自由走動,但記者反而要被困鐵欄內,喪失人身自由,比普通市民還不如,引起記者不滿。

個案一:何文田房委會展覽中心

採訪區設於佛光街行人路,市民均可自由出入,但記者須困於鐵欄內。

個案二:麗港城

李克強進行家訪的麗港城第26座,現場有大量居民自由走動,與李克強相距只有五米,採訪區設在距離極遠的33座外,記者只能看見車駛進26座。

個案三:李克強下榻酒店外的記者區

記者曾嘗試以顧客身分進入酒店內,顯見警方的記者區只是用來困著記者並非協助記者採訪,違反《警察通例》。

 

  1. B)場外記者區過遠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所有記者區與相關活動場所相距少於五十米,但實情並非如此。

  1. i) 李克強副總理下榻的君悅酒店外

      採訪區設在灣仔區域法院與瑞安中心之間的通道,距離酒店正門約八十米,中間隔了馬路和巨柱。

  1. ii) 李克強參觀何文田保良局黃祖棠社會服務大樓

      採訪區設在常盛街與常樂街交界,距離大樓約四十米,中間隔了T字位馬路,常有汽車阻擋。警員更一度要求記者退至華英中學外的巴士站外的採訪區,距離大樓約七十米。

    iii) 李克強參觀何文田房委會展覽中心

採訪區設於房委會第三座及雅文樓之間的佛光街行人路,距離房委會展覽中心大門四十米。

  1. iv) 李克強到麗港城家訪

      採訪區設在麗港城第33座外,要經過L型、長170米的馬路才可以抵達李克強將會進行家訪的第26座。

  1. v) 李克強到平田村平仁樓家訪

      採訪區設在平仁樓外的樓梯上,若拉一條直線,距離平仁樓地下約二十米,但若要由樓梯走到平仁樓樓下,距離大約五十米。

  1. vi) 李克強出席禮賓府家宴

      採訪區設在禮賓府靠山坡馬路的行人路,距離禮賓府正門約六十米,中間隔著上亞厘畢道。記者過往可以在禮賓府大閘外訪攝。

    vii) 李克強到訪金融管理局

      採訪區設在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對面的民耀街行人路,距離國金二期地下約五十米,中間隔馬路及國金二期前的小廣場。

    viii) 李克強到訪薄扶林中華廚藝學院

      採訪區設於薄扶林道與進入廚藝學院的馬路相交的行人路,要走一段L字型的馬路才可抵達學院門口,這段路約一百三十米。原本記者是在較近的位置,但警員曾三度要求記者往後退,直至最後距離一百三十米的採訪區。

採訪區超過十米已經難以進行訪問,故此,即使達到曾偉雄處長所說的五十米,記者亦難以進行訪攝,遑論大部分記者區與活動地點遠超五十米。

以李克強下榻和舉行歡迎晚宴的酒店,不少賓客在酒店正門已乘車離去,而在酒店內宴會廳旁邊看電視直播的記者在完場後在酒店對開一段會議道訪問出席晚宴的議員,亦被在場警員趕入法院外的採訪區,根本無法採訪議員,但酒店賓客的活動範圍則不受限制。

 

  1. C) 設偽採訪區誤導記者

個案一:平田邨

在平田邨平仁樓採訪時,有身穿黑衣、胸配襟章的男子,要求和安排記者在指定的入口等候李克強,並告知記者李克強會在有關大門出入,直至李克強進入平仁樓,記者才知道他已於另一端的大門進入大廈。

個案二:新政府總部

採訪區設於靠近中信大廈的添美道,但李克強車隊由另一面靠近添馬艦解放軍總部處進入,採訪區內的記者是在李克強進入揭幕處後,傳媒新聞部內的同事收到現場視頻訊號告知,才知道被人誤導。

  1. 阻撓記者採訪
  2. A) 按下攝影師鏡頭

個案一:麗港城

now新聞台攝影師拍攝身穿平反六四T 恤男子被抬走時,遭穿黑衣的警務人員強行按下攝影機,阻止拍攝。片段收錄的現場聲音顯示,有人指出他們是記者,攝影師拍攝時亦沒有衝前,難以想像警務處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指警員因見有黑影而自然反映指什麼。

  1. B) 以身體阻礙拍攝及推撞

個案二:麗港城

李克強車隊到達麗港城第26座進行家訪時,港台記者在距離26座五十米的24座樓下用手機拍攝情況,兩名女警盡量站高,以身體阻擋其鏡頭。當港台記者欲靠近李克強探訪家庭所在的第26座拍攝時,相信是女警的人士以身軀撞她,及後見無法阻止她前進,轉為以手推記者腹部,阻止她前進。當時第24座樓下只有她和另一名報章記者在場,不存在擠迫而發生推撞的問題。

個案三:新政府總部

     四、五名攝影記者於8月18日採訪李克強副總理主持新政府總部揭幕禮時,在添美道天橋上採訪示威情況,被在場警員刻意用身體阻擋拍攝。

  1. C) 阻撓記者採訪示威者

個案四::新政府總部

有線新聞記者在8月18日李克強主持新政府總部揭幕禮當日,進入示威區採訪示威者,被警員阻止,要求記者返回記者區。

  1. D) 威嚇阻撓採訪

個案五:何文田保良局黃祖棠社會服務大樓

李克強副總理到何文田參觀房屋委員會總部時,採訪記者先被安排在對面馬路四十米拍攝,警方其後要求記者退至距離現場更遠的地方。據now新聞台記者指,有警員揚言,若記者不退後,將會以貨車阻檔馬路,讓記者無法拍攝現場情況。

  1. E) 驅趕記者

個案六:麗港城

在麗港城第26座採訪期間,香港電台和一名《文匯報》記者被保安人員要求離開,她們與保安理論時,一名身穿黑衣、胸有襟章的懷疑警務人員攔著記者,向保安指示:「拉佢地走」。

個案七:添美道行人天橋

8月17日當天有示威,即使李克強該天不去新政府總部,但警員於示威未開始時,已要求港台電視部在天橋拍攝的攝影師離開。記者向警方指出,為何其他市民可以留在天橋但記者要離開,警方都沒有回應。警員最終沒有強制記者,但派警員在旁監視記者一舉一動,並要求港台記者向警方報數,總共有多少記者在場。

港台記者指,8月18日亞視、有線和港台電視部攝製隊在李克強離開新政府總部後超過半小時,打算在政府總部門外上拍攝整座外觀,一組警員隨即站在鏡頭前,並要求記者立即離開。記者問為何不能拍攝,但警方仍重覆要記者離開。

新加坡Asia Channel及另一個非本地傳媒同一時間,在遠離新政府總部的新立法會大樓外拍攝大樓外觀,但也遭警方驅趕。

個案八:舊會展中心的馬路

十二.五規劃論壇結束,李克強離開會展後,港台記者在舊會展停車處外的馬路拍攝,但遭警方驅趕不准拍攝。期間有不少市民過馬路,記者問警方為何不能拍?警員則表示:「上司唔鍾意。」記者後來到灣仔法院外拍,再次遭警方驅趕,要求記者回瑞安中心和灣仔法院間的採訪區。

記者問警方,警方是否有封路?警員指:「剛剛開始封。」記者再問警員,警員:「這一分鐘開始封。」

  1. 警員行動時拒絕表露身分

根據《警察條例》第二十條,警務人員執勤時須表明身分,作用之一是防止警員濫權,但在實際情況下並非如此,有製造白色恐怖之嫌。

個案一:麗港城

now新聞台攝影師的鏡頭遭強行阻擋後,另一名「黑衣人」被now記者查問是否警員時,拒絕透露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個案二:李克強下榻酒店內

《明報》兩名記者在李克強到訪期間,採訪一名入住李下榻酒店的住客。有三名沒有表露身分的人士由酒店大堂「護送」他們至住客的房間門口,並全程貼身拍攝兩人到房間的過程,記者問三人為何拍攝、拍攝用途及是否警員,三人都沒有回答。

採訪結束等候電梯期間,記者向酒店工作人員查問後,被告知這些沒有表露身分人士是警務人員。兩名沒有表露身分的人其後「護送」他們離開酒店,直至兩名記者到達灣仔碼頭才離開。

  1. 歧視或侵擾記者人權
  2. A) 過度搜身至侵犯私隱

個案一:何文田保良局黃祖棠社會服務大樓

新城記者經出示記者證確認身分後,警員搜查其手袋時,竟然著眼搜查內裡的銀包,包括仔細檢查銀包內每一格,銀紙逐張檢查、拉鏈格內的士單也要拿出來「捽一捽」,有侵犯私隱之嫌,亦可能查看了理應向法庭申市命令才可搜檢的新聞材料,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一章第八十五條。

個案二:薄扶林中華廚藝學院

首批到達的記者先被警員登記姓名及所屬傳媒機構,並核對記者證;其後又再有另一名警員要求查核記者證及身份證,並抄下記者的身份證號碼和出生年月日,有身份證號碼已可追查,再抄下記者出生資料是既多餘又侵犯私隱。

  1. B) 不人道對待記者

採訪連等候時間一般頗長,人有三急自然需要解決,但警方竟然要記者「等夠」人數才由警員帶往上洗手間,叫記者「忍」,極不人道。

個案三:君悅酒店舉行的歡迎晚宴

個案四:香港大學陸佑堂

個案五:會展的十二.五論壇

有記者反映,警員帶領記者到洗手間後,不是站在門外,而是站在洗手間內的廁格外,令她大感尷尬,自覺私隱被侵擾,更質疑警方為何待自己如犯人。

在會展的十二.五論壇,李克強離開會場後,警方仍要求「等夠」十個記者才可以由警員帶上洗手間。新聞處高層官員譚國華向警方表示:「政要已離開一段時間,無需要封鎖該地方。」警方才解封,讓記者去洗手間。

香港記者協會整理
2011年9月1日

記協促請亞視董事局盡快解釋是否向新聞部施壓
HKJA urges the Libyan forces do not take any hostages of journalists(English On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