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凡受僱於出版機構及電子傳媒機構之記者、攝影記者及美術工作者,和其他以新聞業謀生之人士均可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
3.2 會員共分為六類別:
(i) 正式會員 — 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此,新聞工作定義為受僱於本港傳媒或在港從事傳媒工作,包括於報章、期刊、雜誌、本地及國際新聞通訊社、電台、電視、或數碼新聞平台出任記者、攝影師、美術工作者或編輯等;全職自由撰稿人(即在最近的至少一年以自由撰稿為業;由媒體或其他機構簽發證明,確認當事人透過新聞工作賺取收入;或當事人剛離開原本之長期新聞工作崗位,並以自由撰稿為過渡性工作);或從事職前和在職新聞工作訓練等;
(ii) 公關會員 — 受僱於公共關係行業及資訊服務的僱員;
(iii) 附屬會員 — 並不以新聞工作或記者的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iv) 學生會員 — 接受新聞工作培訓或為學徒者;
(v) 退休會員 — 有表決權會員如因年齡或疾病而須從本章程第3.1條列明之職業退休,如獲得執行委員會(執委會)的許可,可成為本會的退休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會員福利,唯不可享有表決權;
(vi) 永久會員 — 雖然本章程第3.6條另有規定,任何對本會作出貢獻的會員,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可按本章程第3.6條的規定,接納其為永久會員。其權利與福利與有表決權之會員相同。
3.3 只有類別(i)的會員才能獲協會發予記者證。記者證屬本會資產,會員在終止會籍後應立即歸還記者證予本會。
3.4 類別(i)、(ii)、(iii)的會員,入會費為每人五十元,及會費每年二百元。類別(iv)的會員可豁免繳納入會費,惟每年須繳交會費五十元。類別(v)及類別(vi)的會員獲豁免繳納會費。
3.5 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有權修改會費金額。
3.6 下列情況將會影響會員在本會會籍有所變更:
(i) 任何會員如已脫離新聞行業及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者,需通知本會,並即終止為本會會員;
(ii) 失業會員如在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覓得臨時工作,可在獲得該新職後仍保留其會籍,但以六個月為最長期限;
(iii) 會員在失業期間可保留其會藉,但需向執委會證明在失業期間主動及積極尋找新聞工作的職位以保持其專業資格。
3.7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違者可由執委會予以譴責、暫停會籍或革除會籍,但遭譴責、暫停會籍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委員會三名委員每年從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會員有向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作最終上訴的權利。
3.8 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一個月者,不得享受本會之權利包括表決權及福利。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即終止其會員資格。
3.9 經由與本會(香港記者協會)有互惠協議工會轉介的會員,有充份證明其符合互惠工會的規定,按本章程第3.1條及第3.2條的規定,可接納為本會會員,毋須繳納入會費,及須按本章程第3.4條的規定,繳納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