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不滿運輸署查車牌新安排 認為無視終院確認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

香港記者協會得悉運輸署今日(1月5日)公佈有關「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新措施,設立所謂「例外原因」申請機制,指有關申請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申請人亦需列明身份詳情及申請理據等,並待運輸署署長信納後批出。

有關新安排源自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2020年報道元朗7.21襲擊事件期間,以傳媒一貫方式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後竟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經歷三次聆訊後,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判詞中確認,原審裁判官及處理上訴的高等法院法官,狹隘地定義「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終院五位大法官俱同意,把真誠的新聞報道納入有關範疇,是一個建構性的選擇,旨在落實《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載受憲法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判詞第62段)。

更重要的是,判詞第64段確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確認,只要資料使用者的業務是新聞活動,並且披露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且確實合理地相信發布或數據的廣播符合公共利益,則個人資料將不受「資料保護原則3」(即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的約束。即現行法例亦已就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使用有關資料作嚴謹規範。

記協認為,由政務官或技術官僚出任的運輸署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的莊嚴承諾。記協認為,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

記協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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