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致函運輸署 關注車牌查冊新安排

運輸署長李頌恩女士:

運輸署本月8日實施車牌查冊新規定,新聞工作者日後查冊車主登記資料時,須書面說明查冊原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並由運輸署長審批。本會認為新安排不尊重終審法院早前就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案的最終裁決,同時損害新聞自由,促請 貴署檢討安排。

蔡玉玲在2020年就新聞採訪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遭指虛報車牌查冊用途,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經三次聆訊後,去年中在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罰款。終院在判詞提到,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判詞並指出,終審法院認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報道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選項以外。 貴署的新安排,正正把真誠的新聞報道排除在該選項以外,要求記者另申批核,與終審法院的裁決背道而馳,嚴重影響記者的新聞採訪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判詞亦提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列明新聞活動可獲豁免,以平衡私隱權與公眾利益。換言之,現行法例已就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使用有關資料作嚴謹規範,確保記者處理涉及公眾利益的報道時,查冊權利可獲保障。 貴署的新安排反為新聞報道設下重重障礙,實屬荒謬。

本會亦認為,新安排要求記者就新聞報道申請查冊時,需交代申請理據甚至是採訪計劃等,並由運輸署長審批,是「僭建」署長審批權,不必要地增加車牌查冊的關卡,亦無視新聞報道的時效性,甚至影響新聞的保密原則。法律從來沒有賦予署長級官員界定何謂「公眾利益」,由運輸署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出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涉及潛在利益衝突,不尊重終院就蔡玉玲案的裁決外,亦違反《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的莊嚴承諾。

本會促請 貴署檢視新的查冊安排,並建議由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即可使用有關車牌資料,以尊重終院裁決及《基本法》對新聞自由的承諾。

陳朗昇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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