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記者今日在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中,被裁定「逗留議會罪」罪成,須還押候判,香港記者協會對裁決感到非常痛心。事件顯示,記者在工作期間受到法律檢控的風險。《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卻毫無實際保障。記協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記者的採訪工作。
兩位同業中,一人為城市大學編委會的學生記者,副修媒體及傳播。在處理其申辯時,記協驚訝法官在判詞中,完全沒有就《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作比重考慮,亦完全採納控方陳述(判詞第73、74段)。雖然法官最終接納其「不聽從指示」的抗辯理由,但認為他曾接觸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屬「不遵守秩序」。法官在判詞指「……該小冊子曾被示威者撕毀,如控方所陳詞指,這明顯是警方調查方向之內,D1(即被告)即使是拍照記下損毀,亦沒必要更不應觸及那被示威者損毀的基本法小冊子,理應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明顯D1的行為是不守秩序。」(判詞第116段)。七一立法會被破壞的案件,是本港史上首次,現場情況及後果,並沒有任何先例可循。法官把警方調查方向等同記者的「必然所知」,本會認為並不合情理。
次被告為《熱血時報》記者,法官不接納他抗辯指不知道立法會當時已發出紅色警示。記協認為,事發時現場情況混亂,記者在現場充滿不確定性,而且在同案作供的立法會人員亦表明執行有關「紅色警示」時屬勸喻性質,同業的辯解有可能性。遺憾地,法官沒有考慮有關情況。
在此刻的政治環境下,傳媒面臨的風險有增無減。記協作為工會,有時亦難為同業福祉帶來實質改變,但仍會盡力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竭力捍衛記者權益。
香港記者協會
2024年2月1日